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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1日,重庆三峡库区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巫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巫山县林业局不履行林业管理监督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在万州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宣判。

重庆三峡库区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庭审现场。记者陈维灯摄

  

巫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五部主任赵月兰介绍,第三人陈常顺因滥伐马尾松株,活立木蓄积量13.立方米,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巫山县林业局作为负有法定监管职责的林业主管部门,有义务责令行为人补种相应数量的树木,但巫山县林业局并未责令陈常顺补种相应的树木,存在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致使国家森林资源不能得到有效修复,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

因此,巫山县人民检察院于年11月5日,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决巫山县林业局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责令陈常顺补种树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万州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冯纲介绍,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认为:

  

首先,第三人承担刑事责任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符合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可以有条件并存的法律责任理论。

  

其次,依照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人滥伐林木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有责令违法行为人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两种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缺一不可,否则即存在不依法履职情形。此外,本案审理过程中,巫山县林业局虽然作出了责令补种或缴纳代履行费用的通知,但该通知未就履行补种义务的树种、苗木规格、补种时间、栽种方式、管护方法和验收进行专业指导,在实际中也因未有效送达而未生效。

  

最后,本案中,陈常顺滥伐林木行为损害的林木资源至今仍未得到修复,所侵害的森林生态效益持续处于受损害状态。

因此,法院支持巫山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并判决巫山县林业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责令第三人陈常顺补种树木的行政决定,如陈常顺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将依法组织代为履行,并按规定完成检查验收。   冯纲介绍,本案解决了违法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后,是否还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机关是否还需要继续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对行政机关如何依法履职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对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发挥检察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作用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能够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审理与判决提供借鉴与参考。

记者:陈维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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