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网讯深圳吸纳脱贫人口将有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其中招用广东省及对口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最新一期政府公报公布《关于发放脱贫人口就业有关补贴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起草了《关于发放脱贫人口就业有关补贴的通知》,推动脱贫人口在深规模保持稳定。通知于今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年底。
鼓励支持用人单位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对招用脱贫人口并符合有关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项目原则上在各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脱贫人口范围为本省以及对口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对口协作地区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云南省昭通市、重庆市巫山县、江西省寻乌县,对口协作地区另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通知包括用人单位吸纳脱贫人口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具体标准如下:一是吸纳脱贫人口一次性就业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广东省及对口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广东省及对口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每月按用人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并按每人每月元给予岗位补贴。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王纳
[编辑:佘湘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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