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法按:为什么不要和法律谈恋爱?为什么法律的解释,要比法律本身更为致命?为什么说司法考试,是一门放弃的艺术。答案文中找。
清晨,绕着莲花池跑步,在缓慢均匀的配速里,看湖边柳色已浓,树下花开正艳,春光一派正好。都说谷雨过后再无寒,暮春的阳光之下,已略带几分燥热。冬去春来,随着物质生活的丰富,现代人之于春天,与古人相比,感受早已大不相同,至少再无冻馁之患。
抓紧去赏花吧,能几番游,不然,看花又是明年。词人王安国,以一句“留春不住,费尽莺儿语”,从鸣鸟的角度,抒发了春归不觅的愁绪。都说春恨十常八九,在这个春天,对着盛开的花朵,却多少有点让人高兴不起来。然此非慨于春之将逝,因为夏花一样绚烂,其虑或在于当下,被疫情打乱的生活。厨房里已经干巴的大葱,叶子发黄的青菜,也不敢随手丢掉了,放放再说吧,谁知道明天会发生什么呢?
病毒不停变异,传染性也更强,社会管控和法律手段,相应地不断加码,可即便手速再快,也总给人防不胜防、躲闪不及的感觉,似乎成了萝卜蹲和打地鼠的游戏。远处激烈的战火,也变得没有悬念起来,更像是单方的直播带货了。也难怪,真刀实枪地干,不是演习,也不是演戏,拼的是综合实力。历史无数次地证明,伴随战场的失败,后续大抵都是政权的倒台,其执力能力必将受到质疑,缺少了正当性,谁都无路可退。世俗的法律,原本就是主权者意志的体现,同样,也是胜利者,宣示正义必胜的工具。
如果说,法律只是统治阶级的工具,我们还应对其抱有必要的信仰吗?记得多年前,伯尔曼有一句话非常出名,那就是,“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这是他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的观点,我想其初衷只是让人把法律当做宗教一般对待吧。书我没有看过,不知他的推论过程怎样,我本能地觉得,法律何必拿来信仰,又不是拜物教。或是翻译的问题,我觉得,对于法治保持必要的信仰,尚且说得过去。相反,我倒认为德肖维茨的一句话,更为容易接受。那就是,“千万不要爱上法律,它将会不可避免地让你失望。”以及,“法律应该永远被遵守,但不需要被崇敬。坦诚比敬意更重要。”这两句话出自他的著作《致年轻律师的信》一书,事实也印证了如此。对比被解释的面目全非的法条来说,多年的法律经验告诉我们,在司法实践当中,最致命的往往不是法律本身,而是对于法律的解释。
就我们的法律来说,纠错的功夫有限,但入罪的能力却很强。其不断扩张的入罪能力,主要表现在对刑法解释三道防线的突破。第一道防线,形式解释,即不能超越语言的极限。第二道防线,实质解释之法益,只有对于采用较轻的民法或者行政法的规范,或者以其他社会政策措施,仍不能解决的社会冲突,才允许使用刑罚。如行为人将自已的照片和所喜欢的明星,P到同一张结婚证上,显然是不能被解释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即便在形式上已经符合;第三道防线,实质解释之伦理道德,如现实中发生的,紧急情况下,醉酒驾驶车辆,医院。
前几天,又出了趟远门。疫情之下,竟然带有几分风潇潇兮的悲壮。能否不被封印在外地,以及回来后是否被隔离,已出乎人力,靠的是运气。案子是二次开庭,简单质个证,根本还是在于数量,以及数量的质量。诉辩依旧未达成一致,没有签订具结书。整个过程也比较顺利,或许是在辩护意见发表之后,公诉人有所触动,她当庭表示,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所以不论合议庭最终做出何种判决,他们都是尊重的。这话记入了庭审笔录当中,并不失公允,毕竟诉方也是有立场的。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解释,就静静地放在那里,上面标注的也非常清楚,基本刑的条数是50条、条、0条,升档刑是条、0条、00条。我查了很多与之相关的文章,以此司法解释起草者的观点,传统犯罪的法定刑升档要件与基本要件之间的数量数额比,为三倍或者五倍的倍数关系,他在此罪设置为一比十,想着也是可以的了。即便此与今后实践中网络犯罪的态势,发生了不相适应,以其本意,这也只能是当下的最优选择。分析来说,他所说的不相适应,可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用力过猛,二是力有不逮。我认为,实践中发生问题,大多出在了用力过猛,而不是后者。
毕竟,这个罪名与其他众多罪名有所不同,每一条单拎出来,都是构不成罪的,即便堆砌在一起,在绝大多数的时候,也只是数字的叠加而已,并没有什么实质危险性。就入刑后的社会效果来看,人们能感受到立竿见影的实质性变化吗?很难,骚扰电话一点也没感觉到少。如果一个罪名的存在,只是密织了法网,加深了恐惧,而未增进福址,又有什么意义呢?所以,与此相类似,张明楷老师,就明确表明观点,对设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持反对意见。他的理由是说,无论如何都难以准确描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现行刑法的不严谨、不准确的描述,以及其他各种原因,将导致下级司法机关滥用本罪,使本罪成为“口袋罪”。当设立一个犯罪却不能明确划定该罪的处罚范围时,就不得设立此罪。
回来前述罪名来说,我觉得对于此罪来说,至少应该增加对于情节的规定。职务犯罪都已把定量的标准,调整为数额加情节,那么像这种对于社会无紧迫现实危险的犯罪,又有什么不行呢?“唯数量论”,纵然使法律看来更具确定性,也更为便于执行,但反过来的负面效果,则是合理性的欠缺。受贿万和受贿万,表面上数额上只减了一万,但之于量刑,却差出了几年。
还是这个案子,我在法律意见中写道,“数量必然是内容不同的数量,也是来源不同的数量,同样一条信息,可因其获取渠道不同,方法不同,内容不同,而导致所隐含的价值,以及对社会危害的程度存在差异。”“在行为人单纯接收而没有打开的情况下,一个简单的数据接收行为,是可以划落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各个区间的,即可能因信息无效、错误或重复而无罪,也可能因信息量少而罪轻,还可能因数额大而升档。”现实确实如此,在存储能力日益强大的今天,一个不起眼的EXECL表格,就可能存储了海量的信息,或达至5万条以上,或也可能是空档。这样分析下来,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在行为人打开之前,居然变成了薛定谔的猫。
“就本案来说,如果这都不能适用缓刑,请问还有什么案件可以适用缓刑,法律设置缓刑制度的意义何在?”我当庭发表意见时,有点激动,又带有几分激昂。除了我的声音外,法庭之上一片寂静。而此时,倾听就是最好的支持。
公诉机关的想法是,要把此案办成今后类案的标杆。这根杆子打的正不正,辩护人有义务配合他们。力量如果只有一边,则必然打偏。我一直认为,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最可提起的,或不在于办过多么大的案件,也或不在于办了多少起案件,而在于有没有纯粹地去办案件,以个案正义,去推动社会法治进步。这当然不容易。老法律人知道,大案子未必难办,小案子也未必好办。麻雀虽小,五脏六腑一个不少。
国家司法改革的理念是,事实查明在法庭,证据认定在法庭,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是理想的状态,也是前进的方向。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除了当事人之外,大家都不是事实的亲历者,如不通过当庭的质证,来强化心证的过程,那么单凭一堆材料,仅以纸上的审理,何以说服自已,实现内心确信呢?至少我认为,在证人必须到庭接受询问之前,努力的空间依然很大。面对一堆不会说话的纸质材料,辩护的空间当然会受到挤压。就当下情况来说,应充分利用推行认罪认罚所形成的效率优势,彻底实现繁简分流,对于诉辩争议较大的案件,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这两年,因为工作的原因,星巴客几乎已成了我的第二办公场所,店内的饮品,无论是卡布奇诺、拿铁,还是新出的馥芮白,即使喝过多次,但却无一培养出味蕾的忠诚来,以至每次点杯,总会纠结半天,回一回味,才能下定决心。还是前面那个案件中的孩子,每次都会在登机之前,帮我点上一杯超大的星冰乐。以至几次下来,让我对这种口感产生了依赖。偶尔意上心来,即便窗外飘着小雨,也要撑起伞来,爬过天桥,走到马路对面,去点上一杯。
我总觉得,从那个孩子身上,以及透过案卷,我真看不出来,他具有何种,之于这个社会的恶意。他的错误,按照严格的规范标准,也只在于,对于行为意义的不懂。或又可以说,风险社会之下,刑事立法走得太快,有时难免会扯到社会的蛋。
记得当年参加首届司考时,有一个考试网站,名字叫做律考自助排档,抬头的标签便是,“律考是一门放弃的艺术”。人生又何尝不是如此。近二十年来,法律的变化实在是太大了,用尺子去量,不知厚度增加了多少。有人将中国大陆戏称为各种法学理论的竞技场,“地球上别人问过的问题,在这边都开始去问,各种理论和实务都浅尝辄止,各擅胜场却又相互抵销,以至让人无所适从。”台湾法学家苏永钦如此评价,并将这称之为典范的混乱。
写到这里,突然想起我的一个同学。记得在读高一的时候,有次晚自习课间,他拿着写的诗和省人民广播电台的用稿通知给我看。在我赞叹的眼神中,他对我说,他要弃学去写诗了。诗的内容,是否有一句“那年我十九,她十八”,又或许没有,我已无法记清了。少年羁旅,风灯零乱,一个不经世事的孩子,能有多少至深的情感。可能是源于那个用稿通知的激励,他弃学了。之后,我再无他的消息。甚至多年以来,同学们聚到一起,也没人提起过他,好像这个人从来就没存在过似的。不知他现人在何处,年少时的理想,是否得到了实现。
我也喜欢诗,但仅限于读,写是不会的。记得年轻时读海子的诗,“从明天起,做一个幸福的人。”“我有一所房子,面朝大海,春暖花开。”曾为此感动的一塌糊涂,怎么能有如此幸福的文字。多年以后,我才感悟到,在这段幸福的文字背后,隐藏的是不幸。写下这首诗后不久,海子就带着四本书,在山海关卧了轨。或许,在世人的眼里,他具有理应幸福的全部理由。15岁考上北大法律系,天选之子,有什么理由不幸福呢?为什么还要,从明天起,去做一个幸福的人?相反,诗人余秀华,生命以脑瘫出场,在这个“摇摇晃晃的人间”,写下“巴巴地活着,每天打水,煮饭,按时吃药”的诗句,读来却让人感到温暖。以及她以自己的人生,诠释了什么叫做努力地生活幸福。
唐代诗人元稹,一句“曾经沧海难为水,除却巫山不是云”,被无数人引用,但上网一搜,却见有人批评他,称其丧偶不久,便纳妾,后又续娶正室,渣男一枚。我不以为然,反驳理由是,多年之后,他官居要职之时,依然“闲坐悲君亦自悲”,深情不忘之厚切,写下《遣悲怀》三首,被誉为千古悼亡之冠。其中一句“泥她沽酒拨金钗”,和“赌书消得泼茶香”一样,促人感同身受,情不能遏。同样,对于《浮生六记》的作者,也有评论说他这是在打造痴情人设,怎么也掩盖不了渣男本色。对此,当如是吗?书中“闺房记乐”、“闲情记趣”、“坎坷记愁”、“浪游记快”,篇篇读取下来,无一不是真情。芸娘雇小炉温酒煮粥,沈复怂恿妻子女扮男装,夜游庙会等,都让人过目不忘。也正因此,网上关于本书,获赞最多的评语是,“沈复真是一个不上进、没责任心、自以为是,而又内心细腻感情丰富的废柴呀。”对这句评价,我想说的是,有趣而无用的灵魂,可惜错生了年代,不然,以此等绝妙的文案,清奇的脑路,在当下,岂不火遍全网,榜一大哥排队打赏。元稹、沈复都已作古,面对后人的指责。如果地下有知,不知他们会不会,挣破了棺材板,出来给自已辩护。
思绪离开文学的世界,战争、疫情、坠机等陆续到来,打破这个世界眼前的宁静,在这个春天尤其如此。自古以来,人类所经历的所有灾难,有些来自不可控的自然力量,有的则根源于人类的原罪,正如电影《七宗罪》所揭示的,傲慢、嫉妒、暴怒、懒惰、贪婪、暴食和色欲。如对局势进行分析,旧的格局必然打破,新的平衡将会建立。百年之前,面对千年未有之变局,以李鸿章为代表的那一代人,给出了自已的答卷。他在临终之前,写下了一首诗,头两句是,“劳劳车马未离鞍,临事方知一死难”,心迹可见一斑。面对困难和挑战,谁都无可回避,剩下的只有应战的准备和必死的信念。记得多年前,一次在参加工作组外调时,飞机上,带队的组长,叹了口气,对我说,你知道吗?我真想飞机这就么算了,因为我实在不知道,到了之后,怎么去办案子。
每个人有每个人的难处,每个人也有每个人的坚持。曾有人给我说,你劝一劝他吧,他非要去做什么?对此,我基本都是拒绝的。无数次的无功而返,让我认识到,改变一个人是有多难,特别是观念。在这片大地上,多少事,不是倒逼出来的。一切都是命,造物弄人。你以为的,在悬崖边上拉住了他,或许他还以为,你是妨碍他去发达。当然,劝阻也可能是错误的,毕竟商业社会之下,风险偏好是受到鼓励的,一切皆有可能,不然也不会出现,“羊毛出在猪身上,狗来买单”的奇怪现象。马克斯·韦伯说,人是悬挂在自我编织的意义之网上的动物。故事讲多了,有时自已都信了。我们这个国家一样,经历的苦难太多了,各种社会思潮都要尝上一遍。最后,还要在试错中前行。
也是在这个春天,崔健开了场线上演唱会,居然爆了棚。当年他的歌迷,大多已经老去,在家忙着带孙子。在他的歌中,有一句歌词是,不是我不明白,是这世界变化快。这几十年,真是天翻地覆慨而慷。记得在年的一个冬天,和同事在一起聊天,说起当下的反腐工作,我还自信地说,看来是要忙上一段了。而我这个同事,却淡然地说,不是忙上一段,是以后就这样了。这话当时我理解不了,以及在相当一段时间里,还持有质疑,但随着岁月的流失,十年过去了,事实越来越证明,他这神示一般的预言。
可有时既便看清大势,又能怎样呢?还不得随波逐流,谁又能改变什么呢?年春节,和一个做旅游的朋友聚会,他说这两年生意不好,尤其是今年,用行业的话来说,是灾年。年底,我们又坐在了一起,从他变得更加削瘦的身材,我似能得看出来,行业的不易。何况疫情之于旅游,尤如最后的稻草。担心太过直接而伤害到对方,我试探着说,既然生意难做,何不放一下手,等待形势好转。他回答我说,生意人嘛,手停口停,挺上一挺,或许就好了。接下来,可又快三年了,病毒仍在做乱,报复性消费也没来到……
在这个春天,与时俱进的,还有人们的生活方式。以往每年这个时候,牡丹花开的季节,洛阳都是摩肩接踵。正所谓,出门俱是看花人。而在今年,也顺势转变思路,及时推出了“云上赏花”的网上直播。同样,远在西南的版纳,据说更狠,把泼水节也改到了线上。
王国维说,“最是人间留不住,朱颜辞镜花辞树。”生活就是这样,既便充满了无奈,还要微笑着坚持下去。这不,刚出大门取个快递,再进院时,就扫码弹窗了。想着没有完成的法律意见,着急又能怎样,只有物来顺应,大家都是时代大潮里的叶子。同样在昨日,朝阳疫情再起,超市里又在抢购了,朋友圈也在分享囤货攻略,甚至还有人调侃说,应把朝阳改为朝阴,以避下风头。仅年后这一段,北京就疫发二度,两次艰苦的摘星,都是昙花一现,只轻松了一天,苦难辉煌一般。我想,再这样下去,有条件的小区,是有必要自建个冷库,以备不时之需了。这都注定,这个春天,将与众不同。
写到这里,想起读过的一本书,列维斯特劳斯的《忧郁的热带》。突然觉得,在这个忧郁的春天,被疫情封印之下的日子,还能通过文字去到远方,用文字与人交流,这都是爱读书人的幸福,不至让我们孤单。
最后,谨以此文,献给在23年前的春天,离我们而去,学法律而又少了冷静、理性的海子,以及他那不朽的诗篇,“我要做远方的忠诚的儿子,和物质的短暂情人,和所有以梦为马的诗人一样……”
作者:李万盛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前解放军大校,曾在军委、战区机关从事检察、监察工作多年,主办过一系列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曾获得全军优秀公诉人业务竞赛第一名。现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兼任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法律专家,北京企业法治研究会高级顾问,北京企业法治研究会商事犯罪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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